关于我们
业务范围
律师介绍 我们的客户 所内快讯 法律指南 联系我们







关于EB1c跨国公司主管移民和L-1工作签证的问答


美国Yu & Associates 律师事务所


问题:我们是一家位于荷兰的公司,想在美国开设一家子公司。 我们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这项工作,在美国设立公司需要什么文件? 哪种美国公司形式的税率和成本最低? 如果我们以后要为我们的员工申请L-1工作签证,对公司年收入和员工人数有什么要求吗? L-1工作 签证需要什么样的文件?

余晓晖律师:在美国设立公司通常需要3到10个工作日,除非使用加急处理。 处理时间因各州而异。 在美国设立公司所需的文件并不复杂。 我们可以为您进行详细的指导和提供所需文件的清单。 至于哪种类型的公司最适合你们,可以在仔细听取我们的分析后,根据你们公司的具体情况决定。 如果你们只是在美国设立公司,对荷兰母公司的年收入和员工人数是没有要求的,只要你们的母公司在美国有开展业务的需要,并能够有效地开展业务即可,且需每年报税。 但如果你们不仅要在美国开办分公司做生意,还计划为公司高管做L-1工作签证的话,对公司年收入和员工人数是有一定的要求,但要求也不是很高。 L-1具体需要的文件包括:母公司的注册文件, 营业执照或许可证, 公司财务报告, 公司组织结构图,以 及公司介绍资料等等。

问题:在纽约成立美国分公司,需要租用办公场地吗? 税收如何? 我们需要雇用当地人吗? 我们是否需要在荷兰和美国同时支付工资和缴纳税款? 在美国经理人员每月的最低税额是多少?

余晓晖律师:刚开始在美国成立公司的时候,需要有公司地址,但不一定要租用办公场所。如果你们希望以跨国公司主管身份申请 L-1 签证的话,那么确实需要租用一个营业场所或办公室。 个人和企业的纳税义务取决于许多因素, 这不是可以简单回答的。 然而基本上来讲,在美国,个人和企业都必须在联邦(国家)和州一级纳税。 公司成立后,你们应该聘请会计师来处理你们的的税务事宜。 你们的的美国子公司可以雇用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为你们公司工作,美国分公司也可以为外籍工人申请工作签证,例如H1签证。 你们是否需要在美国和荷兰支付工资和税款将取决于你们公司的财务和税务规划。

问题:这种新成立的公司可以申请L-1A工作签证吗? 如果可以,处理申请的最短时间是多少?

余晓晖律师:如果符合条件,新成立的公司可以马上申请L1 工作签证。 通过加急处理,美国移民局 (USCIS) 将在 15 天内对申请做出决定。若通过常规非加急处理,通常需要三到六个月才能收到决定。

问题:如果我们公司想要为我们的一位高管从 L-1 身份转换成 EB1C 绿卡,那之后拿到的绿卡是有条件的绿卡还是 10 年永久绿卡?

余晓晖律师:美国分公司运营一年后,L-1高管雇员可以通过EB1c移民类别申请跨国经理和高管绿卡,获得的绿卡不是有条件的临时绿卡,而是10年永久绿卡。

问题:那么如果我们的高管获得了L-1A工作签证,一年后我们就可以申请EB1c绿卡了? 申请EB1c高管绿卡需要的材料包括母公司的业绩记录吗? USCIS对美国子公司的业绩有什么要求?

余晓晖律师:申请L-1签证需要母公司的业绩信息,申请EB1c绿卡时同样也需要。美国分公司的业绩在申请EB1c绿卡时也是需要的。 申请人的美国分公司需要出示证明材料来显示其运营业绩,才能让美国移民局审查该公司是否正常运营并持续在开展业务。

问题:美国分公司的存在是否依赖于国外的母公司? 如果我们关闭或出售荷兰的母公司怎么办? 这会影响美国分公司以及我们的EB1C绿卡申请吗?

余晓晖律师:母公司的彻底关闭会影响跨国公司经理高管的L-1签证或EB1C的绿卡申请,因为无论是L-1工作签证还是EB1C跨国公司经理高管的绿卡申请,都是需要一个母公司和分公司这样的构架的,需要证明母公司和美国子公司都正常开展业务。

问题:L-1 雇员的英语语言能力是否会影响 L-1A 签证的延期或 EB1(c) 绿卡的申请?

余晓晖律师: 高管员工的英语能力不在审核的要求之列。英语不好不会对L-1签证或EB1C移民申请产生太大影响。移民局对这些案件没有语言上的要求。

问题:跨国高管和经理申请L1工作签证和EB1c有什么区别?

余律师:L1签证申请的要求和标准与EB1c跨国公司高管绿卡申请的要求没有太大区别。 它们几乎是一样的,但USCIS对EB1c绿卡申请案件的审查和裁定更为严格。

问题: 我们计划今年春天派人持B-1签证赴美停留两个月左右,初步考察市场,为设立美国公司做准备。 在那两个月里,我们也希望能成立公司,开设银行账户。 拿到L-1A签证后,我们打算先回荷兰解决一些问题,然后再回美国。 这样可行吗? 在美国成立公司应该用什么方式?

余晓晖律师: 有两种可操作方案。 你们可以留在国外直到公司成立并获得L-1工作签证批准,然后直接以L-1身份进入美国。或者你们可以用商务考察身份来美国,成立分公司后在美国转换为L-1 签证。案件准备的关键在于贵公司能否提供L-1申请所需的文件(包括母公司的文件)。 所需文件信息,请参阅我们律所的网站。

问题: 荷兰公司的业绩看起来不太好。 它正在亏本经营。 在这种情况下,获得L-1A签证会不会很困难?

余晓晖律师: 如果你的财务状况不佳,你们需要努力一下。但只要证明你的公司经营正常,并有能力在美国开展业务也是可以的。 办案时我们会详细分析你们公司的情况,并指导完成整个过程。




以上仅是律师的一般法律知识介绍,并非对个案的法律意见。您若有具体法律问题,请联系晓晖国际律师事务所。晓晖律师毕业于全美排名前五的纽约大学法学院,并具有在美英中三国TOP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多年执业经验。Tel: (301) 838-8986 (美国), E-Mail: syu@yulegal.com (版权所有,若要转载,请注明作者)



Ó Yu & Associates LLC, 110 North Washington Street.,Suite 328E, Rockville, MD 20850, USA. 电话:301-838-8986